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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什麼是凶宅?

關於什麼是凶宅,民法及相關法規上並沒有定義,對此,內政部於97年7月24 日,曾做出授中辦地字第0970048190號函,認為應該要滿足下列要件,才能稱之為「凶宅」,而法院也多會參考該函釋之意見來認定:

1. 事件:限於兇殺及自殺致死(不包括自然死亡)

2. 時間:發生在賣方持有產權期間

3. 地點:須陳屍在專有部分;或者在專有部分求死(如從專有部分跳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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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凶宅可以算是瑕疵嗎?

討論這個問題的目的,在於買受人發現買到凶宅後,可不可以向出賣人主張民法上「物之瑕疵擔保」的相關規定。

對此,實務見解多認為,買到凶宅將對心理層面產生負面影響,且交易市場上也會因為此類事件,而嚴重影響購買意願及價格,因此,是否屬於凶宅,應是房屋交易之重要資訊,出賣人自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如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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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買到凶宅應如何處理?

承上所述,既然凶宅也屬於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範疇,則縱使出賣人也不知悉該屋是凶宅,買受人仍可以民法第359條的規定,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買賣家金。

此外,如出賣人有可歸責之事由時,買受人亦可以依不完全給付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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