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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交易發達下,買家在網路上購買商品後,時常會在底下留言,以表達其該次交易感受,而同時也是在給其他尚未購買的消費者作為參考,但也因為這樣的機制,時常發生買家因不滿商品品質,而留下較情緒性的負面評價,因而遭賣家提告誹謗罪。因此,究竟買家可不可以留負評?留負評就一定會構成誹謗罪嗎?以下就一起來看看實務判決曾提出的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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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買家可以留負評嗎?

基於憲法對於言論的保障,應無全面禁止買家不得留負評之理,對此,實務判決即有充分的論述,其理由如下:

1. 針對商業交易行為,賣家是否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契約,關係公眾交易安全,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

2. 拍賣網頁之買賣雙方於交易後給予對方評價屬該網站上之機制及常態,買方既得給予正面評價,自亦得給負評,此為該網站設計、建構評價機制之用意所在。

3. 商品之品質如何,出售與購買者固常有不同主觀評價,但並非不能評論。

4. 如消費者對於商品之品質,均不能詢問、質疑或負面評價,則對消費者顯不公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4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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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留負評的界線?

既然買家還是可以留負評,而究竟怎樣的負評才不會構成誹謗罪呢?對此,實務見解認為,若買家的評論符合下列要件,縱所指摘之事有損於被害人之名譽,而造成賣家感受上的不適,仍難被論以誹謗罪:

(1) 非基於損害被害人名譽為主要目的
(2) 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者

×參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312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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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實際案例?

1. 真實案例改編

A向B訂購貨品後,B卻以各種理由搪塞而遲不出貨,故A很生氣的在B的賣場頁面留言:「B真的很可惡,刻意吞買家的錢,標準黑心賣家!」,這樣是否會構成誹謗罪呢?

2. 法院最後判決A並不構成誹謗罪,理由如下:

(1) A表示其與B交易之過程及心得,並提醒其他消費者注意,事涉不特定大眾之交易權益,並非僅涉及個人私德,自屬可受公評之事。

(2) A與B間確實有買賣糾紛存在,雖A摻雜情緒反應用語,係捍衛自己權利或主張之詞,尚難認係單以損害B名譽之意所為之貶意性評價,且A所提出之評論亦非毫無依據,應屬合理意見表達

但要特別說明的是,並不是這樣留言都會無罪!還是要看個案及審理法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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