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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什麼是噪音?

依「噪音管制法」第3條的規定,該法的噪音是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另同法第6條並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而一般鄰人所製造的噪音通常是屬於後者,此時即有疑問:怎樣算是「噪音管制法」以外的噪音?關於此問題,法院所採的標準為:該聲響是否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程度。亦即,並非以受干擾者的主觀感受來認定是否屬於噪音,而是假定一般人在該聲響環境下是否均能忍受。

因此,就算鄰居所製造的聲響雖不致過大聲,但若其製造的頻率、時間及次數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程度時,仍屬「噪音管制法」以外的噪音,而可依下述「社會秩序維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民法」之相關規定,加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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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鄰居噪音問題如何處理?

1. 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的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故可依此規定,透過警察機關加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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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

若住所的型態為公寓時,亦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列規定加以救濟:

(1) 透過縣(市)主管機關加以裁罰

依該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同條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因此,若鄰人發出噪音時,亦可透過管委會先予制止、請求改善,若噪音情況仍未見改善時,依該條例第47條第2款的規定,縣(市)主關機關可以處以3,000-15,000元不等的罰鍰,且得連續處罰。

(2) 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依該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因此,若規約內有特別規定住戶不得製造噪音,於其情節重大時,亦可以此規定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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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法部分

(1) 請求排除侵害

依民法第793條的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故可依此規定,請求法院加以排除。

又民法第800條之1亦準用此一規定,故就算是「承租人」也可以主張本條規定。

(2) 請求精神慰撫金

「居住安寧權」及「身體健康權」均屬「人格權」的一環,故亦可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的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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