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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被告面對偵查或審判機關之訊問或詢問時,可以保持緘默不為陳述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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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誰享有緘默權?
只要是被告就享有「緘默權」,而此權利可以說是被告最重要的權利之一,也就是說,被告並無義務承認自己的犯行,被告如果對於所詢問題不想回答,刑事訴訟法乃賦予其可以保持緘默的權利。
而為了使被告知悉其享有此一權利,故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特別規定,檢察官或法官在訊問「前」一定要告知被告其享有此一權利,否則程序上即有瑕疵。
此外,上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之規定亦有準用,故就算是司法警察,其在詢問被告前,亦應遵守此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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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行使緘默權的效果?
雖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緘默的權利,但被告或許會擔心,若真正行使緘默權,會不會遭受到不友善或不利的對待?
對此,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4項特別規定:「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因此,法官並不能因為被告保持緘默即推定被告是心虛,而認定其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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