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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對共犯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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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什麼是告訴的「主觀」不可分?

在法律上的「主觀」,理解上可以想做是跟「人」(被告)有關的;而法律上的「客觀」,則是指跟「事」(犯罪事實)有關的。

所以,告訴的主觀可不可分,白話的說,就是當我對共犯的一人提告時,我告訴的範圍是否會包含其他共犯?例如:AB二人共同毆打C,則C可不可以覺得他跟A還有私交,而只想要告B呢?

答案是不行的!此部分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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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為什麼要有這樣的規定?

因為在共犯關係中,他們彼此具有相互利用的關係,如果可以任由被害人選則要提告誰,可能會阻礙犯罪事實的調查。因此,被害人在共犯關係之告訴乃論罪中,只有針對「犯罪事實」享有提告的自主權,而無權選擇提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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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有沒有例外規定?

以前有,但在大法官釋字第791號後,現行法已無例外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即為以前告訴主觀不可分的例外規定。

也就是說,在以前,如果正宮配偶A,對其配偶B與C通姦的事實提告,但事後A對於B撤告時,依此例外規定,撤回的效力並不會及於C。

但此例外規定,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認為違反平等權而違憲,故現今若A對於B撤告時,效力就會及於C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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