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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買賣公寓時,很常發生前屋主積欠一屁股的管理費後,就拍拍屁股走人,那這時新屋主到底有沒有義務要幫前屋主墊付呢?關於這個問題,實務上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4條修正前後,出現截然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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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本條例修正「前」的看法?

本條例第24條於92年修正「前」係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

因此,有實務見解即依此規定,認為新屋主既繼受前屋主相關的權利義務,自包括繼受其未繳納之管理費,而應為其墊付清償。(參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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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本條例修正「後」的看法?

本條例於92年修正「後」,其第24條第1項改規定為:「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而這樣的條文修正,也使的實務見解基於以下理由,認為新屋主應不用為前屋主墊付其未清償的管理費:

1.從條文用語自「應繼受」修正為「應於繼受後遵守」來看,應僅強調新屋主應遵守本條例或規約之規定而已,而無令新屋主繼受債務之意。(參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2.新屋主應僅繼受規約的地位,而非繼受已發生的具體債務。(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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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近期實務見解多認為,新屋主不用替前屋主墊付其所積欠的管理費,但還是建議在購屋前,先了解公寓的規約內容及前屋主繳納管理費的情形,以避免衍生後續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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