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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債權人在債務人欠錢不還時,第一個聯想到的罪名,就是詐欺罪,但真的這樣就會構成本罪嗎?如真要對債務人論以本罪,將面臨什麼樣的困難呢?以下就從詐欺罪的成立要件開始談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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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詐欺罪的成立要件?

詐欺罪規定在刑法第339條第1項,債務人若要構成本罪,必須要滿足下列要件才可:

1. 具有詐欺故意
即債務人具有想要騙人的主觀心態。

2. 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即債務人想要將騙來的財物據為己有,無欲返還的意思。

3. 施用詐術
例如:債務人謊稱自己家人生重病,急需用錢;或者謊稱需要資金投資某家公司,但那家公司根本不存在。

4. 債權人因而交付財物
即債權人因為債務人的詐術而陷於錯誤,並因而交付財物,也就是說,債務人施用詐術的行為,與債權人交付財物的行為,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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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欠錢不還會構成詐欺罪嗎?

在一般民間借貸中,債務人在借錢時通常仍具有還款意願,只是之後在資金調度上存有困難,導致無法清償債務。所以,對照上面詐欺罪的要件來看,這種情形下,債務人行為當下(借錢時)並無詐欺故意或不法所有的意圖,故並不會構成詐欺罪,而僅是民事債務不履行的問題而已。

而就算債務人在一開始借錢時,就沒有要還錢的意思,但債務人這種內在想法,也很難加以證明,因此,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亦難對債務人論以詐欺罪。

對此,關於「刑事詐欺罪」與「民事債務不履行」的分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2號刑事判決即下一個清楚註解,其認為:債權人在借錢時,本即應審慎自身主、客觀條件、對方之資格、能力、信用,及可能損益,並評估其間風險等而為決定,除非可以證明債務人滿足詐欺罪的要件外,否則並不能只因為債務人事後不履行債務,就直接認定債務人構成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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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債權人應該如何追償?

既然單純的欠錢不換,不構成詐欺罪,故債權人只能透過民事途徑加以追償。而債權人除了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外,其也可以透過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的方式追討債務,亦即,若債務人收到法院所核發的支付命令後,在20日內未聲明異議時,債權人則可以逕向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而若債權人擔心在追償的過程中,債務人同時在脫產,債權人亦可透過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的方式保全債權,但透過此方式,債權人必須要先提供一部分擔保金給法院才可以(通常為債權總額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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