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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什麼是累犯?

累犯規定在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簡單來說,就是犯A罪判決確定,且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又「故意」犯有期徒期以上的B罪名,此時,法官在判B罪時,應該要加重原本法定刑度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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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為什麼累犯要加重刑度?

立法理由認為,行為人犯A罪且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不再犯罪。而如果行為人又故意犯有期徒刑的B罪,顯可認為行為人有特別惡性,A罪的執行效果不佳,故在B罪有特別加重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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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累犯加重的規定有違憲嗎?

司法院大法官於108年2月22日公布第775號解釋,認定刑法累犯的加重規定違憲!

該解釋文認為,累犯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故宣告累犯加重規定違憲。

因此,大法官命立法機關應自本解釋文公布之日起2年內,應修正現行累犯之規定,在本條未修正前,法官得依本解釋意旨,自行裁量是否要加重最低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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