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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內,雇主為避免員工摸魚、竊取公司機密或財產等目的,常會透過監控員工電腦,或裝設攝影機等方式為之。但員工在公司內,真的對於所使用的公務電腦、所在的工作場所都不受隱私權的保護嗎?反過來說,雇主在可否任意的監控或監視員工呢?以下即分別就「電腦監控」及「工作場所監視」兩部分,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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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公司可以監控員工電腦嗎?

就公司實際需求而言,為確保公司的內部機密文件不致外洩,公司確實有對公用電腦進行監控的需求。因此,在判斷公司監控電腦的行為,是否違法,其重點將會聚焦於:員工對於所使用的公務電腦是否享有「合理的隱私期待」?

換言之,若公司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內,已明示:公用電腦或其他公用設備,僅限於公務使用時,則法院多會認為員工對於公用電腦欠缺「合理的隱私期待」(也就是員工對於所使用的公務電腦,欠缺不會遭公司監控的期待),而不構成員工隱私權的侵害。

但縱使公司已向員工明示此點,公司的監控手段仍須出於維護企業利益之目的,並符合比例原則,否則仍有被法院認定為已侵害員工隱私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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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公司可以在工作場所裝設監視器嗎?

有實務見解(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46號民事判決)認為公司為保護其財產及維持企業秩序,確實有在工作場所裝設監視器的需求,但公司的執行方法必須合理不得濫用,而應符合下列要件才可:

1. 目的須基於合法之業務目的。
2. 須讓接觸、使用及揭露資訊限制在足以達成目標之範圍內。
3. 應使用最小侵害手段達成業務上目標。

此外,法務部於102年3月27日曾發布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函釋,另提到公司如果要裝設監視器,除應有特定目的外,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及19條所定要件(如已得當事人同意)。

總而言之,公司在工作場所內裝設監視器,並非不可,只是其裝設須與業務目的相關,舉例來說:如果公司是裝設在員工宿舍,此舉可能就會被認為與業務目的關聯性較低,而構成員工隱私權的侵害。又為避免勞資雙方因裝設監視器一事而鬧上法院,建議公司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內,明確寫明裝設監視器的目的,並徵得員工的書面同意,以杜未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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