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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退休金的計算,將依員工適用「勞退舊制」或「勞退新制」而有不同。而所謂「勞退舊制」即係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計算退休金;而所謂「勞退新制」則是依94年7月1日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為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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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誰還適用「勞退舊制」?

原則上在94年7月1日勞退新制施行後才就職者,均是適用「勞退新制」,故目前仍適用「勞退舊制」者,主要有下列三種類型:

1. 94年6月30日前受僱至今,且沒有在99年6月30日前改換新制。

2. 於99年6月30日前改換新制,但雇主針對舊制年資尚未結清給付,故在員工退休後,關於舊制年資仍依勞退舊制計算。

3. 外國籍勞工(但不包括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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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舊制退休金怎麼算?

1. 計算方式

規定於勞基法第55條,即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而所謂「1個基數」是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此外,若係因執行職務致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而強制退休,可以加給退休金20%。

2. 其它注意事項

(1) 應自退休次月起,5年內向雇主提出請求

(2) 雇主有提撥退休準備金之義務

因舊制之退休金,是在員工滿足退休要件時,雇主才有一次性給付義務,因此,為了確保雇主未來能夠支付退休金,雇主應按月提撥員工薪資總額2%-15%之準備金到「臺灣銀行信託部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勞基法第56條第1項、勞退條例第13條第1項)

雇主違反時,依勞退條例第50條之規定,可以按月裁罰2-30萬元之罰鍰,並將該罰鍰歸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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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新制退休金怎麼算?

1. 計算方式

規定於勞退條例第14條第1項,即雇主應按月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薪資之6%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而從這點來看,勞退新制最大的優點就是:因退休金是直接提撥到「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其退休金所有權屬於員工(只是未滿足退休金要件前還不得請領而已),故員工之後就算換工作,退休金的累積額度並不會因而喪失。

2. 其它注意事項

(1) 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應自得請領之日起,10年內向勞保局請領

承上所述,「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所提撥之退休金所有權是屬於員工的,故沒有舊制5年時效的問題,但若員工不幸過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仍有時效問題,即須在10年內向勞保局請領。

(2) 雇主有提撥退休準備金到專戶之義務

如雇主未遵期提撥,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3%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1倍為止;且針對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可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勞退條例第53條)

此外,員工亦可因雇主未提撥或未足額提撥,向雇主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但應在離職起,5年內提出求償。(勞退條例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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